肇庆市南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肇庆市南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开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225执1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南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肇庆市高要区南岸双龙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733091923G。
法定代表人:李文刚。
委托代理人:黄逸诗,广东国鼎(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开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57829796626,住所地:***贺江二路广信新城A幢二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梁健。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南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225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44085.43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按要求履行法律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管理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被执行公司名下有粤H8××**车辆,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查封被执行公司名下的上述车辆,但尚未能扣押,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健已因病死亡。本院已向被执行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该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不具备可执行完毕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225执1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臧运松
审判员  侯 忠
审判员  冼毅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建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