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204执824号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南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南岸双龙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刚。
被执行人:肇庆市高要区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蛟塘镇圩镇育才路(李飞龙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钟文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南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高要区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南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高要区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3案,为便于执行,本案并入(2022)粤1204执823号案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1204执8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伍振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