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204民初4831号
原告:肇庆市南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南岸双龙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733091923G。
法定代表人:李文刚,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逸诗,广东国鼎(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高要区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蛟塘镇圩镇育才路(李飞龙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053785729K。
法定代表人:钟文雄。
原告肇庆市南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兴公司)与被告肇庆市高要区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润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逸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驰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设计款5795.6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设计款的利息18627.0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之后利息以拖欠设计款5795.60元为本金,按照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设计款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NXSJ2017113《电力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设计“高要市蛟塘镇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配电工程(土建部分)”。总合同价款为人民币5795.6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七天内一次性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后原告采用电话、短信等方式多次催促被告支付上述设计款5795.60元,但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该设计款。根据《电力工程设计合同》第二十一条:“发包人每逾期支付一日,按应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二承担逾期违约金”的约定,被告应以拖欠设计款5795.60元为本金,按照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设计款之日,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驰润公司无答辩。
原告南兴公司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南兴公司的营业执照;2.驰润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和天眼查信息资料;3.《电力工程设计合同》及工程咨询、设计收费表各一份;4.民事判决书两份。
被告驰润公司未质证,也未提交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前述证据,具备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特征,被告不到庭质证,视其放弃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权利,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陈述及本院所确认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2017年6月15日,驰润公司(发包人)和南兴公司(设计人)签订一份编号为NXSJ2017113的《电力工程设计合同》,约定驰润公司将位于肇庆市高要区蛟塘镇的驰润公司配电工程(土建部分)的设计项目发包给南兴公司。总合同价款为人民币5795.60元(含税价),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七天内,发包人以银行汇款方式一次性付给设计人。发包人每逾期一日,按应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二承担逾期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南兴公司依约完成工程的设计工作并将设计方案交付建设施工。南兴公司举证的两份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显示,合同所涉的工程为尚德家园小区的配电工程,而该小区的部分商品楼已于2017年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由于驰润公司一直未支付合同约定的设计款,南兴公司遂诉至本院。
此外,本院根据南兴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1)粤1204民初4831号民事裁定,在价值24422.66元范围内保全驰润公司的财产(详见本院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以及因履行合同而发生争议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南兴公司举证的《电力工程设计合同》及工程咨询、设计收费表等证据及其庭审陈述,证明了南兴公司承包驰润公司发包的建设工程设计项目,驰润公司仍结欠南兴公司设计款5795.60元未付的事实。驰润公司既不到庭质证,又不提出抗辩意见,应视其对南兴公司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前述事实予以确认。
南兴公司与驰润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南兴公司依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驰润公司亦应依约支付设计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设计款5795.60元在合同签订后七天内即2017年6月22日前付清,现付款期限已届满,南兴公司诉请驰润公司支付尚欠的设计款5795.60元,本院予以支持。驰润公司没有依约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南兴公司主张违约金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日千分之二的标准折合年利率为72%(0.002×360),属于明显过高情形,有违公平原则,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按应付设计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结合南兴公司的诉请,违约金自逾期付款之日即2017年6月23日起暂计至2021年11月15日为4656.76元(5795.60元×0.0005×1607天)。
引起本案纠纷,系驰润公司违所致,其对本案纠纷应负全责。驰润公司不答辩、不到庭质证,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肇庆市高要区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南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设计款5795.60元;
二、被告肇庆市高要区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南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656.76元(该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1月15日,以后违约金每日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尚欠设计款的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肇庆市南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元,由原告肇庆市南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4元,被告肇庆市高要区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元;财产保全费264.23元,由原告肇庆市南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9.71元,被告肇庆市高要区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4.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赖小桃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许舒靖
书 记 员 彭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