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226执276号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南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南岸双龙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733091923G。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鼎(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庆县同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庆县城工业集约基地开发建设指挥部东边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6073479307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南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庆县同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据本院生效的(2022)粤1226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德庆县同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尚欠电力安装工程价款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德庆县同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财产权等合计人民币1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等值的车辆、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车辆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具体起算时间以本院的相关清单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办理回执为准);
三、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股金、车辆、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 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梁 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