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华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定华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691民催1号
申请人:保定华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保定华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向阳北大街2811号。
法定代表人马士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波,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保定华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保定华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57502、票面金额4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保定华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保定华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谷 莉
代理审判员 翟 涛
代理审判员 李 宁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