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华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白兆山水泥有限公司与保定华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982民初533号
原告:湖北白兆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孛畈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66767622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湖北白兆山水泥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保定华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向阳北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10599621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世忠,男,系被告保定华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白兆山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华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白兆山水泥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白兆山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白兆山水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62.00元,减半收取计2831.00元,由原告湖北白兆山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海国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