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582执23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保定华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向阳北大街2811号,组织机构代码:1059962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沙河市双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纬三路与邢峰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6920708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保定华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沙河市双基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的(2016)冀0582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保定华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保定华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沙河市双基水泥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保定华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申请撤回对沙河市双基水泥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的(2016)冀0582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