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昊成顺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1974号
申请人: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507530XJ,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顾山镇国东村。
法定代表人:宋正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昊成顺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336295754G,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经济开发区北园15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保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华寅昊成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828554279,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顺三条21号一号楼8层0801。
法定代表人:刘保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昊成顺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寅昊成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起诉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昊成顺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寅昊成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昊成顺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寅昊成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峰
人民陪审员  顾羽鸣
人民陪审员  杨群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任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