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1669-1号
原告: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顾山镇北国锡张公路6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507530XJ。
法定代表人:宋正兴,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江,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荣,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河驿镇上炉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43423645P。
法定代表人:刘凤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诚亮,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梅,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083元,减半收取4854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542元,由原告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印付
人民陪审员 李树林
人民陪审员 王金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李小华
书 记 员 翟立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