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执恢4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507530XJ,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国东村。
法定代表人:宋正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一鸿,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369372J,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川善公路1号。
法定代表人:蒋泉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金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281民初118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款5432161.59元,并承担5432161.59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向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1310731.55元的增值税发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4826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19年6月12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首次执行,案号为(2019)苏0281执4285号,在首次执行中,共计执行到位金额3692797.04元。2021年4月14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1年4月1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311997.13元,本院已扣划311997.13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宜兴市××路××号房××镇××村的房地产,已设立抵押且有其他法院先予查封,本案现已轮候查封。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轮候查封该车辆。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1年9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已执行到位4004794.17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录音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依法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281民初11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叶锋
审判员 韩鹏彦
审判员 吉 祥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袁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