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菏泽恒通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02民初45号之一 原告: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镇国东村华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507530X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菏泽恒通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LQ08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恒通热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54元,减半收取计10677元,由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屈玥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