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1民初11817号之一
原告: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国东村。
法定代表人:***,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善公路1号。
法定代表人:***,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