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429民初1732号
原告:X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顾山镇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5075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
被告:XXXX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589213XXXX。
法定代表人:徐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XX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于2023年0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1294000元及利息(以1294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0日起算至2023年8月8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为9427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20000元整。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于2023年12月25日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款项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X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自主行使诉讼权利,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