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环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环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萍乡市卫生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302民初2938号之一
原告:江西环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燎原南大道1号(森林公园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84137098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卫生学校,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白源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300491330521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学校校委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西大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中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9097985XG。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环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卫生学校、第三人江西大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2019年5月17日,原告江西环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环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环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99元,由原告江西环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邹小蓉
人民陪审员吴晶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