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环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环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萍乡市卫生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302民初2938号
原告:江西环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燎原南大道1号(森林公园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841370987。
法定代表人:杨海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芳斯,男,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江,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卫生学校,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白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300491330521U。
法定代表人:刘绍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江波,男,系学校校委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遥,江西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西大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中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9097985XG。
法定代表人:刘绍明。
原告江西环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卫生学校、第三人江西大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小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邹小蓉
人民陪审员  吴 晶
人民陪审员  张泽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肖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