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3034号
原告:潘留孩,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告:张林万,男,1978年8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廖起蜀,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田保税区红柳道1号A座。
法定代表人:叶大岳,董事长。
被告:天津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度假区(天津市东丽湖旅游开发总公司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杨杰,总经理。
原告潘留孩与被告张林万、廖起蜀、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郭艳杰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留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留孩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留孩负担。
审判员  孙兆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