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10249号之一
原告:彦良(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丰路6号A座2-53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静,天津市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丽区***度假村***旅游开发总公司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华侨城泽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新城市中心A座1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华侨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新城市中心A座16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彦良(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天津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华侨城泽沣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华侨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彦良(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6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9元,均***(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