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

彦良(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津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10249号之一 原告:彦良(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丰路6号A座2-53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静,天津市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丽区***度假村***旅游开发总公司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华侨城泽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新城市中心A座1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华侨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新城市中心A座16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彦良(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天津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华侨城泽沣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华侨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彦良(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6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9元,均***(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