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18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度假区(天津市***开发总公司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富,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天津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0民初5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因为**和天津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均提供了新证据,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0民初55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天津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