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京行申9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建筑大学,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1号。
再审申请人**因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行终8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二条规定,高等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北京建筑大学作为高等学校,具有针对特定内容进行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北京建筑大学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作出答复,构成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因对**申请的信息是否公开、如何公开尚需北京建筑大学调查、裁量,故原审法院判决北京建筑大学在法定期限内对**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霍振宇
审 判 员 赵世奎
审 判 员 贾宇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计 晨
书 记 员 路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