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南方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金南方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1246号
原告:深圳市**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66699R。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英魁,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金南方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080306190。
法定代表人:宋某。
原告深圳市**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金南方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伯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