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南方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执6953号广东日鸿电缆有限公司与广东金南方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执69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日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大沙镇南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725978727L。
法定代表人:刘臻坤。
委托代理人:王晓玲,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广东金南方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宋振群。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112民初3773号民事判决,广东金南方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日鸿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57197.91元及违约金(以2070038.54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以887159.37元为本金,从2020年3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东日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以(2020)粤0112执6953号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另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D0、粤D2号、粤DE号、粤DP号、粤D9号车辆档案(查封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但未能实际扣押;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一年),强制划拔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款项808955.43元。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另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应在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并认可本案财产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学洁
审判员  李治忠
审判员  石 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