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南方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金南方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511财保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8月4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现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
委托代理人:林日生,系江西敬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金南方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大学路。
法定代表人:宋振群。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7日向赣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金南方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省汕头市支行账号7406××××0045内的存款人民币120000元,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南支公司提供信用担保。2021年2月24日,本院收到赣州仲裁委员会邮寄的《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致人民法院的函》及相关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金南方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省汕头市支行账号为7406××××0045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20000元。
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期届仍需继续查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文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蔡静璇
书 记 员 林 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