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南方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汕头市领粤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广东金南方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511民初22号
原告:汕头市领粤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岐山街道西陇中街8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62942993B。
法定代表人:姚仰华。
被告:广东金南方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大学路118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080306190。
法定代表人:宋振群。
原告汕头市领粤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金南方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领粤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浩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泽臣
书 记 员 林燕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