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南方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金南方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5民终9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土家族,出生,住所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广东融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广东融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南方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大学路。
法定代表人:宋振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土家族,出生,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金南方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南方公司)、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20)粤0511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金南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振群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20)粤0511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金南方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和金南方公司承担,司法鉴定费由金南方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金南方公司与***之间系工程劳务分包关系,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1、金南方公司系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信丰县供电分公司2016年农网改造升级10KV及以下工程(下称“信丰县工程”)及赣州开发区年沙石镇整镇整乡改造工程(下称“赣州开发区工程”)的中标方。而***接受***的招用,于2016年6月入驻信丰县工程进行施工,于2017年5月19日进行工资结算,确认拖欠***工资231886元,并约定由***在赣州开发区工程的工程施工费中直接支付给***。上述事实在***提交的《工资欠条》中予以体现,且有金南方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签名盖章见证。2、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确认***与***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予以认可,但一审法院并未查明确认***与金南方公司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结合本案事实,金南方公司与***之间存在工程劳务分包关系,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首先,金南方公司辩称***系其公司的项目公司聘用来施工,对此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仅依据***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016年6月14日)即认定***与金南方公司之间没有工程建设分包关系,过于草率。该《授权委托书》上还显示***系该工程安全员,那按照一审法院的推定,***的雇主应认定系金南方公司,由金南方公司承担全部工资的偿还责任。其次,从***提交的《工资欠条》显示,***与金南方公司结算是以“工程施工费”的形式进行结算,且该《工资欠条》由金南方公司加盖工程项目章进行确认,说明***与金南方公司之间并非简单的聘用关系,结合***聘用***等农民进行施工的事实,可以认定***与金南方公司之间存在工程劳务分包关系。另外,一审法院认为金南方公司的工程专用章的使用违反其公司授权用章范围,从而对金南方公司没有约束力。一审法院该认定依法无据,公司出具的印章,对外均具有公示效力,金南方公司并未向***出示过其印章授权范围,从印章上也无法进行判断,法院以其公司内部的用章范围来限定其他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且***被拖欠的工资系“信丰县工程”的劳务工资,严格来说确系该工程的业务范围。最后,鉴于目前建筑市场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乱象和用工市场中农民工谈判及维权能力相对较弱,国家出台一系列保护农民工财产权益的民事和行政法规及政策措施,从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方面对农民工主张权利予以倾斜,加重被挂靠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用工主体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由违反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有过错的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农民工承担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等规定,金南方公司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自然人***,***又雇佣***等农民工施工,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没有尽到管理和监督发放劳务报酬的责任,对***拖欠***工资的行为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本案的鉴定费用应当由金南方公司自行承担。基于金南方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质疑***没有入驻“信丰县工程”,***提交了金南方公司出具给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2016年6月30日)作为证据,证明***有实际入驻工程,负责安全质量管理工作,且经金南方公司授权。并于庭后提供了金南方公司出具给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2016年6月14日)作为补充证据。而金南方公司于庭后对《授权委托书》(2016年6月30日)提出鉴定申请,同时确认《授权委托书》(2016年6月14日)印章属实,要求将其作为鉴定样本。上述两份《授权委托书》均系金南方公司出具并提供给电力公司,***仅是该工程农民工,无法判断两份《授权委托书》印章的真实性,且由金南方公司确认的《授权委托书》(2016年6月14日)已能够证明***的主张,***确实在工程中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本案并没有进行司法鉴定的必要,但金南方公司坚持申请鉴定。即便鉴定结论认定《授权委托书》(2016年6月30日)上的印章与《授权委托书》(2016年6月14日)上的印章不一致,也不能否认***的主张。因此,金南方公司申请鉴定的事项与本案案情无关,鉴定费用应当由金南方公司自行承担。
被上诉人金南方公司二审答辩称,认可一审判决,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二审未作答辩。
***于2020年5月25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立即支付***劳动报酬231886元及该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生效判决文书确定还款之日止,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计付);2.判决金南方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金南方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金南方公司承包了江西信丰县2016年农网改造升级10kV及以下工程(即信丰县工程)和赣州开发区年沙石镇整改整乡整改工程(即赣州开发区工程),并委托案外人马某作为上述工程的现场施工负责人,并于和向马某发放了上述项目信丰县工程专用章和赣州开发区工程专用章(于收回),并授权用章范围为“只限于业务联系,他用无效”。,金南方公司向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载明:现成立“广东金南方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丰2016农网改造升级10kV及以下项目部”,该项目部负责代表我公司履行本工程施工合同中赋予的权利和业务,请予支持和帮助;项目部岗位设置及人员组成如下:项目副经理***、安全员***、材料员李树海和资料员万永彪。该委托书有加盖金南方公司的公章。,***出具《工资欠条》,载明“广东金南方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欠***员工工资,欠款金额合计231886元。费用由广东金南方股份有限公司优先从***(赣州开发区年农网工程施工费)直接转给***员工”。欠款人签名为***,见证人为马某,并加盖有信丰县工程的项目专用章。,金南方公司依据《工资欠条》,向法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关于本案的定性。金南方公司于本案庭审中承认委托案外人马某作为信丰县工程的现场施工负责人,并将该工程项目专用章交与马某管理、使用,并授权***为该项目副经理,***为安全员。因此***主张受雇于***到信丰县工程项目工作,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属实。因此,***以追索劳动报酬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定为劳务合同纠纷。第二、***主张***结欠工资231886元,有***于出具的《工资欠条》为证,故***负有付还***结欠工资的义务。从《工资欠条》的内容上看,也约定了付款的方式,即“费用由广东金南方股份有限公司优先从***(赣州开发区年农网工程施工费)直接转给***员工”。***是在信丰县工程工作,为什么从赣州开发区年农网工程施工费中优先支付?何况赣州开发区工程专用章已于收回,所以***是否在赣州开发区年农网工程存有施工费,缺乏证据,不得而知。第三、对于***请求判令金南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不予支持。首先,金南方公司并没有将承包的信丰县工程项目再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在金南方公司向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看,证实了该项目部负责代表金南方公司履行本工程施工合同中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是该项目部副经理,因此***与金南方公司之间没有工程建设分包关系。***参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上述主张,属于风牛马不相及,依法不能成立。其次,见证人马某用江西信丰县2016年农网改造升级10kV及以下工程项目专用章在《工资欠条》上盖章,违反金南方公司“只限于业务联系,他用无效”的授权用章范围,该见证行为不属于“业务联系”范围,因此对金南方公司没有约束力。再次,***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加盖的金南方公司公章经过鉴定,涉嫌存在伪造的事实,因此所谓委托***为金南方公司的法定代理人,与事实不符。但***在诉状上却陈述“***招用***进行施工,负责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管理”。***庭审时所提交的证据与其起诉时的陈述,自相矛盾。综上所述,***有付还***工资的义务,而金南方公司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结欠工资231886元及该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生效判决文书确定还款之日止)。二、驳回***提出的要求金南方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司法鉴定费用5959元,合计5969元,由***负担5959元,***负担1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本案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于2017年5月19日向***出具的《工资欠条》,不仅欠条的内容有体现金南方公司,且落款处也加盖有金南方公司为信丰县工程发放的项目专用章。根据金南方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金南方公司成立信丰县工程项目部,其中项目副经理为***,安全员为***。根据***二审庭后提交的《江西省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上岗证》以及江西昌大高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2016年7月23日出具的培训《证书》,***的用人单位均载明是金南方公司。但是,在本案诉讼中,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都坚持主张其与***是雇佣关系,是***以其个人名义雇佣***到信丰县工程参加施工,负责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管理。且金南方公司也坚决否认其与***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故能够确认***确实在信丰县工程参加过施工并与***存在雇佣关系。也就是说,***是***雇佣的,而不是金南方公司雇佣的。现***作为欠款人向***出具《工资欠条》,结欠工资231886元,理应由***负责结欠工资的清偿责任。***起诉主张金南方公司与***系工程劳务分包关系,故对结欠工资应承担连带责任,既缺乏事实依据,也缺乏法律依据。且***与***系老乡,***现也下落不明,***虽提供了***向其出具的《工资欠条》,但缺乏能够证明结欠工资231886元形成的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等佐证材料,仅此要求金南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显然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以及举证责任,判决***向***支付结欠工资231886元及该款利息损失,金南方公司不承担责任,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 立
审 判 员  张丹华
审 判 员  陈晓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林锦珣
书 记 员  郑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