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1139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创志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南花园路西3幢1单元13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思飞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1号院2层206室。
法定代表人:***。
河南创志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思飞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7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创志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6月14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思飞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向北京思飞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向北京思飞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8月25日到本院接受询问,北京思飞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前往北京思飞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查找被执行人北京思飞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下落。经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北京思飞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下落;
五、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思飞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北京思飞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19年8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创志威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再次对被执行人北京思飞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思飞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八、由于被执行人北京思飞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创志威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河南创志威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美食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宏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