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创志威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创志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思飞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0105民初7665号
原告:河南创志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小牛,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思飞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佘明灿。
原告河南创志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思飞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小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货款196000元,违约金39200元,总计235200元;2、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8月22日签订销售合同,协议约定了具体的供货方式及时间、支付货款的方式及时间。依据协议原告按期供货,履行相关义务,被告按照协议只支付了196000元货款,还欠196000元货款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第三方没有支付货款为由拒绝支付,经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销售合同》一份;
证据二、《设备明细签收单》一份;
证据三、中国光大银行郑州分行转账凭证一份、发票四份。
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2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被告向原告购买产品及相关服务,用于洛阳空空导弹研究院项目,最终用户是洛阳空空导弹研究院,合同总额392000元;签订合同后原告在15个工作日内发货,交货地点为被告指定地点;原告技术人员安装产品完成后,被告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签署安装验收证明,如被告不能按期组织验收,过期视同自动验收合格;被告以电汇方式向原告名下中国光大银行账(尾)号XXX支付货款,其中被告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15%即58800元,方案评审后半月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5%即137200元,完成交付验收合格一个月内再次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117600元,设备安装运行6个月后30天内支付合同总额的20%即78400元;被告不能按期付款,每逾期一周(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该合同另附《产品清单》一份,载明了产品名称、型号、数量。
2012年8月29日,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信息技术部(作为签收单位)向原告出具《设备明细签收单》一份,该签收单载明:送货单位:原告,项目名称:洛阳空空导弹研究院,该清单中列明产品名称、型号及数量与《销售合同》所附《产品清单》内容一致。
2013年7月8日,被告通过其名下账户向上述销售合同约定的原告收款账户转款196000元。
原告分别于2012年8月29日(两张)、2013年7月16日(两张)向被告开具了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四张,价税合计392000元。
2017年2月22日,原告诉至本院。
审理中,原告称其主张的违约金是按照合同总金额10%计算。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提交的《设备明细签收单》与合同所附《产品清单》内容一致,足以认定原告已依约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196000元,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196000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被告不能按期付款,每逾期一周(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原告主张被告按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按被告欠付金额的10%计算违约金为宜,即19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思飞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创志威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96000元、违约金19600元,合计2156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创志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8元,由原告负担402元,被告负担44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岩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