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涉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02民初3494号
原告: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工业大道与橡塑路口西南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9417381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涉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住所地:邯郸市涉县河南店镇河一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426403091365R。
代表人:***,站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涉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