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涉县国土资源局与涉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冀0426行审79号
申请执行人涉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涉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7日作出涉国土执罚(2015)-W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7621.1平方米土地和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7621.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但被申请执行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7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涉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下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涉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审查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涉县国土资源局因已处理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涉国土执罚(2015)-W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涉县国土资源局涉国土执罚(2015)-W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审查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宁彩霞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