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五台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均与山西省五台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0)晋0522司救执28号

救助申请人:**均。

救助申请人**均以其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生活困难为由,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均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山西省五台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阳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阳劳人仲裁字(2019)第26号裁决书,裁决山西省五台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均136929.8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因此次受伤无法进行体力劳动,无经济收入,养育2个孩子,生活困难,故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金136929.8元。

经审查查明,**均与山西省五台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阳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阳劳人仲裁字(2019)第26号裁决书,裁决山西省五台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均136929.8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另查明,申请人因此次受伤构成八级伤残,无法进行体力劳动,无经济收入,独自养育2个儿子,现均为初中生,生活特别困难。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均于2015年在工作中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经仲裁机构裁决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经历多次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已穷尽执行措施,但至今未获得任何赔偿,生活特别困难,符合救助条件,应予救助。经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六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均司法救助金136929.8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