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霖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金霖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二五六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102执3305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金霖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B座5楼。
法定代表人:*向阳,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二五六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36号齐鲁师范学院利宝产业大厦7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金霖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二五六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鲁0102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山东二五六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金霖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未结算货款68250元及利息;山东二五六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金霖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825元;案件受理费由山东二五六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因山东二五六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山东二五六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华勇
审判员宁爽
审判员*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术洪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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