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10027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68号科技市场创新大厦北广场10号,统一社会代码:9141010572866267821。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7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通裕弘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68号7层705、706、707、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0089784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郑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通裕弘达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7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通裕弘达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权利人郑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8587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松鹤
二〇二〇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