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222执4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蓝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60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陕州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本院在执行郑州蓝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市陕州区第一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第一人民医院的银行存款313674.56元,现因该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需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第一人民医院的银行存款313674.5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聂海萍
审判员曲鸣
人民陪审员任**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张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