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蓝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郑州蓝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门峡市陕州区第一人民医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222执437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蓝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60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陕州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工作人员。
本院在执行郑州蓝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市陕州区第一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第一人民医院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第一人民医院的银行存款313674.56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建海龙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