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艺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艺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18执222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艺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张才,总经理。
被执行人:廖潇,男,198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重庆市艺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廖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5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重庆市艺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廖潇装修款2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2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未能执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余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