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天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环寰慧(酒泉)节能热力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902民初515号
原告:***,男,生于1981年12月26日,现住甘肃省酒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彦,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环寰慧(酒泉)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春光市场东区星火门店办公楼2层、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36BGFXP。
法定代表人:谢梓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民。
被告:甘肃新天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39号1单元19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576274805P。
法定代表人:吕文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志,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慧通水电暖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南苑小区54号楼1号门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3EBUU56。
法定代表人:潘国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芳,甘肃宪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市兴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西大街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695607289N。
法定代表人:刘学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睿睿,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磊,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环寰慧(酒泉)节能热力有限公司、甘肃新天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酒泉慧通水电暖安装有限公司、酒泉市兴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静
人民陪审员 赵 宏
人民陪审员 桑菊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齐 琦
书 记 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