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102民初10496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告:甘肃新天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
法定代表人:吕文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广栋,男,1984年12月11日,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与被告由甘肃新天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本案定于2020年9月22日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66元,减半收取128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师 静
人民陪审员 徐春荣
人民陪审员 曾贤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邓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