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天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新天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8211号 原告:潍坊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安顺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坤,山东德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新天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9号8楼8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新天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潍坊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潍坊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郭娟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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