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10民初498号
原告:***,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河北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西区南二环西路35号双维商务1209。
法定代表人:牛玉贵,执行董事。
原告*占水诉被告河北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占水在办理立案手续后交纳诉讼费用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