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鹿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终12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中华北大街**华兴园6-2-201。

负责人:杨超立,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市**区获鹿镇北海山村东/div>

负责人:杜连文,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河北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市桥**南二环西路**双维商务1209/div>

法定代表人:牛玉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河北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北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5民初7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

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超

审判员 杨义秀

审判员 刘明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