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右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623民初202号
原告:河北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庄市桥西区南二环西路35号双维商务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62088002W。
法定代表人:牛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1,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右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374105249X1。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2,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右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河北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决定不对被告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5元(河北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河北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鹏  举
人民陪审员     谢连繁
人民陪审员     王鹏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田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