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瀚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瀚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瀚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阳曲产业园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22民初3595号
原告: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产业集聚区经五路**。
法定代表人:何志东,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浩,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瀚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纬三路腾龙雅源小区****楼****房。
法定代表人:韩万春,任总经理。
被告:山西瀚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阳曲产业园区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山西省示范区太原阳曲园区锦绣大街小微企业园**综合办公楼303-Cdiv>
负责人:钟庆平。
原告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瀚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瀚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阳曲产业园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该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64576.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山西瀚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阳曲产业园区分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被告在原告处采购电线、电缆等产品,合同约定总价款为964576.9元,被告应当在货到工地之日起10日内付清全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的要求向被告供货,但被告始终未付货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名字不准确,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23元,保全费5000元,退回原告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丽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孟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