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昊海新能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昊海新能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博朗沃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民辖终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昊海新能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大东门街军港苑小区A座2单元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康海龙,董事长。
原审被告:山西博朗沃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武宿综合保税区通关服务中心企业孵化楼B座3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翟二敏。
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昊海新能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西博朗沃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21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从未签订任何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上诉人是自然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另一被告山西博朗沃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太原市小店区,故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