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5执118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昊海新能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大东门街军港苑小区A座2单元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康海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博朗沃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武宿综合保税区通关服务中心企业孵化楼B座32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105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西博朗沃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手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博朗沃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5824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