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昊海新能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昊海新能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博朗沃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5执118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昊海新能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大东门街军港苑小区A座2单元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康海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博朗沃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武宿综合保税区通关服务中心企业孵化楼B座32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105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西博朗沃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手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博朗沃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5824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