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朗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山西朗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1民初13891号
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祈年大街18号院2号楼1至2层101。
负责人:春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静,上海市汇业(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雪婧,上海市汇业(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朗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街和平花苑2幢1003号。
法定代表人:李朝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吉伟,男,山西朗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山西朗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本金1197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以149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8日起计算至2021年9月24日,按照日千分之一为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3.要求被告支付以119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有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中央空调,被告依约应在2020年9月28日支付原告货款1830000元,但被告事后仅支付了部分款项,故此起诉。
被告辩称,认可原告的事实和理由。我们认可依据合同应该于2020年9月28日付款183万元。在2021年9月24日支付了30万元给原告,2020年9月4日支付了183000元,12月31日支付了150000元。依照合同约定,应该是发货给付。未能还款的原因是,因为疫情和柳林县人民医院的项目停工,计划在11月中旬开工,我们是设备的供应方,医院没有给我们钱,我们暂时没有资金可以还款,但是我们有一个还款计划。买的是中央空调的三个主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空气处理机,工地地址山西省柳林县柳林医院;还约定被告于发货前,付清合同约定的全部货款,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2020年9月28日,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发货义务,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应于该日付清货款183万元。2020年9月4日,被告支付原告18.3万元。2020年12月31日,被告支付原告15万元。2021年9月24日,被告支付原告30万元。庭审中,被告称因疫情影响,导致项目方柳林县医院没有及时给被告结账,故影响了被告向原告结账。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还款记录及双方确认,被告尚拖欠原告尾款1197000元,被告应予以支付。至于违约金,本院充分考虑疫情对被告支付能力的影响,但本院亦考虑原告利息损失,故对被告应付违约金数额予以酌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西朗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1197000元及违约金90000元;
二、驳回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91.5元,由被告山西朗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成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董超
书 记 员 王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