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922执5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
被执行人:兴安盟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被执行人:**非,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兴安盟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922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2020年1月6日,本院发起第一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非有银行存款8839.68元(已扣划),另有一辆车牌号为湘AF3J23的雷克萨斯牌汽车,已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1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兴安盟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80000元、至2019年5月15日止的利息217600元,共计897600元(后期利息另行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388元,申请执行费11376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
2020年1月6日、2月14日,本院分别向工商查询股息红利、保险公司查询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信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金融理财产品,仅发现被执行人**非有按份共有的一套房屋,坐落于长沙市岳麓区佑母塘路1088号万象府3栋2002,已轮候查封。另有公积金13445元(已冻结),暂时无法提取。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权益。
2020年2月3日,本院发起第二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
2020年2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兴**非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年4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兴安盟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0年3月27日,本院委托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分别对两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经查,在当地均未发现财产线索。
2020年4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和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0年4月17日,被执行人兴安盟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还应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80000元、至2019年5月15日止的利息217600元,共计897600元(后期利息另行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388元,申请执行费2536.32元。
本院认为,经上述执行行为,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志群
审 判 员 张爱宝
审 判 员 刘雅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罗黎明
书 记 员 崔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