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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民终2300号***与**、兴安盟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曲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民终2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安盟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扎萨克图中街兴河国际花园****门市8商铺。
法定代表人:曲胜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胜利,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兴安盟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曲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9)湘0922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代本院向***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776元,期满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继光
审判员  张文清
审判员  毛杰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