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1)湘0922执异1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兴安盟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提出要追加***、**利为被执行人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22执异1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桃花江镇。
被申请人:***,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申请人:**利,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执行人:兴安盟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被执行人:***,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兴安盟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要追加***、**利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异议人提出如下请求:请求追加***、**利为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如下:(2019)湘0922民初1238号判决书生效后,她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扣划3000元后,查明被执行人***、兴安盟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兴安盟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由股东***、**利于2015年4月13日在内蒙古乌兰浩特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整,***认缴出资额1200万元整,**利认缴出资额1800万元整,但经调取工商内档数据后,查明***、**利并没有任何出资记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最新精神,兴安盟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可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利作为兴安盟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应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兴安盟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922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兴安盟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680000元、2019年5月15日止的利息217600元,共计89760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19年5月16日后的利息按2%计算至该笔借款偿还之日。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截至2020年4月17日,被执行人兴安盟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还应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80000元、至2019年5月15日止的利息217600元,共计897600元(后期利息另行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388元,申请执行费2536.32元。经本院查明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终止了本次执行程序。兴安盟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利认缴出资1800万元,***认缴出资1200万元,实缴出资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前,目前实缴出资0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是股东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并非一定要公司破产或清算。未届认缴出资期限不能成为股东逃避责任的条件,在出现公司财产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时,股东应负有缴纳相应注册资本的义务。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兴安盟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利未缴纳出资,**申请追加兴安盟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利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利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认缴出资1800万元范围内、被执行人**利在认缴出资1200万元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习军
审 判 员  戴志锋
人民陪审员  高 卫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卢靖峰
书 记 员  钱俐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