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润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定州市润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民终62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秀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定州市润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西关东街(建筑设计所家属院)。

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美晗,北京一格(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定州市润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1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477元,由上诉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志强

审 判 员 康珍惠

审 判 员 杨玉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董 丽

书 记 员 戚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