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7民初1442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定州市润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3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交四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5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定州市润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交四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定州市润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机械费等24万元,并自2021年4月10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2、判令被告中交四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拖欠工程款内承担垫付责任;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提供被告的明确信息,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定州市润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址不明确,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定州市润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向原告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