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6财保12号
申请人:张衡,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申请人:夏玉树,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雷印智,系董事长。
被申请人:兰陵县远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坞镇前永泉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张保健,系董事长。
被申请人:张子君,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城县。
被申请人:张汉超,男,199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城县。
申请人张衡、夏玉树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兰陵县远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子君、张汉超名下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兰陵县远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子君、张汉超名下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国强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莉